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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sxsmydcp | 发布时间: 2022-03-29 | 4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5.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多收终端商户电费案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游客人身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8.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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