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文件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sxsmydcp | 发布时间: 2022-03-29 | 4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9.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10.房屋合同遇私改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124户)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Copyright(c)2007-2015   陕ICP备07501393
版权说明

  版权所有: 陕西省用户满意度测评中心